名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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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能源
加速新興資源發展、建構淨零轉型基礎 /黃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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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能源
加速新興資源發展、建構淨零轉型基礎 /黃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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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經理/黃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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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面臨氣候變遷與減碳需求增加的挑戰下,推動能源結構轉型,廣設分散式能源如再生能源發電為世界各國趨勢,惟再生能源之間歇性與變動性,伴隨其占比增加,進而逐漸對電網穩定產生衝擊。而隨著能源儲存技術之發展,儲能系統、電動車等新興電力資源可消彌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力等間歇性與變動性,使其供給朝向穩定與平滑化,已然成為世界各國推動能源轉型之手段。我國推動2050淨零轉型,係將儲能列為關鍵戰略,並制定其行動計畫;其中從110年開始開放儲能等新興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並擴大電網級儲能之建置,迄今已達相當市場規模,且吸引業者爭相投入。可預見未來電網輔助服務需求增加,以及電能市場之逐步開放,儲能、電動車充電站等新興電力資源將形成相當市場規模,屆時即須有完整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維持市場運作穩定。

 

 

近年來國際上因應分散式新興資源的發展,已逐漸檢討法規面及市場面相關規則的修正。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在2018年2月發佈新的指令(Order 841),要求RTO或ISO應重新檢討市場規則,並修正現行市場規則中可能妨礙儲能系統參與的規定,以確保儲能系統資源得以公平的對待;另為了消除分散式資源參與電力市場的障礙,FERC於2020年9月頒佈Order 2222指令,並要求美國RTO/ISO於指令發佈後270日內,提交相關規則修正作法,以符合最新指令的精神。

 

 

日韓近年來亦開始重視新興資源的發展,並於電業法中就新增有關儲能、電動車、需量反應等電力資源之定義、業別、交易與監管制度等內容。日本自1995年起迄今歷經多次電力事業改革,迄今已完全開放售電市場,日本於2020年再次公告電力事業法之修正,其中新增特定卸供給業,即將電力市場上除發電業以外的資源(包含儲能、需量反應等電力資源)納入,並明定電力聚合商之規範,並以參加電力市場為其主要之經營模式。韓國在第十次的電力供需基本計畫檢討中,提出發展多元化的電源組合,並在核電、再生能源發展適當占比。在上述方向上,在2018年韓國進行電業法修正,針對電力新事業如電動車充電站、小型電力仲介業等進行明確規範,規定小型電力仲介業者應依電力市場營運規則,將其募集之小型電力資源中生產或儲存之電力,在電力市場進行交易,以活絡儲能、電動車等新興電力資源市場。

 

 

我國從110年電力交易平台設置後亦開始吸納新興資源進入電力市場中提供輔助服務,而新的交易模式也打破傳統台電公司採購民間資源的種種框架限制,並吸引了大量民間投資人參與電力市場。惟新興資源在整個電力市場中仍缺乏明確的角色定位,也可能讓更多潛在參與者裹足不前,相關的法規配套倘能更加明確,將可減少民間業者的投資風險,並加速我國新興資源的應用發展,為長期淨零政策建立良好的基礎。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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