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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產業與科技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應有的思維/張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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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應有的思維/張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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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建一/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二所所長

「產業創新條例」是1950年代台灣產業開始發展以來,政府協助推動產業政策最重要的法條之一。過去台灣產業能夠順利發展與成功轉型,除了企業的努力外,各界普遍認為是政府務實與有彈性的產業政策在背後支持與推動。而這些政策背後的法源依據,就是1960年的鼓勵民間企業只要投資就給予獎勵的「獎勵投資條例」、1990年鼓勵民間企業進行功能性投資(研發與人才培訓)與投資政府欲發展的策略性產業的「產業升級條例」,以及2010年鼓勵企業創新的「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這三項條例的制定也說明了台灣產業從過去的要素驅動、效率趨動邁向以創新驅動為主的經濟體。

 

然而,各界常常開玩笑說,這三項條例從「投資」、「升級」到「創新」,名稱愈改愈好聽,但事實上產業界所需要的政策牛肉卻愈來愈少。主要原因除了2010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法將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25%大幅降為17%,財政部認為,政府所收到稅收資源已經部分還給企業,企業可以自己決定用來進行研發或給予員工加薪,因此沒必要也沒有多餘資源再對企業從事的研發與人才培訓等功能性投資進行租稅獎勵抵減了。此事可從我國的科技預算雖然逐年增加,但經濟部所分配到的部分卻是愈來愈少可以看的出來。

 


另外,台灣的企業規模也與過去不太一樣了,政府即使給予企業相同的資源補助,現在能發揮的效果與過去相比卻低了很多。但這不表示政府不用再給予企業租稅誘因鼓勵研發創新,因為台灣的企業大多數仍為中小企業,掌握的資源相當少,需要政府帶頭點火,讓企業來跟進,如政府最近推動的五大創新研發計畫就是很好的例子。再者,一些台灣產業的競爭對手國,如韓國與中國大陸,他們的產業基本上就是依循國家資本主義的模式發展,反觀台灣產業,近年來在政府投入的輔導資源相對較少下,在國際上將面臨更不公平的競爭。尤其目前國際產業情勢變化相當快,企業要隨著快速變化的需求環境不斷進行創新才能生存,因此政府有義務隨時調整法規以營造適合產業,特別是適合新創產業發展與孕育的環境。

此次產創條例修法的重點,基本上與筆者所提的概念相近,值得稱許。包括1.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使國營事業發揮產業領頭羊之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創新動能。2.促進產學合作,引導過去享有最多科技預算資源的大專院校,包括教授、研究人員、技術與設備等,投入產業界以協助產業累積技術能量。3.回復租稅抵減方式,鼓勵以創投事業或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以促進產業投資。4.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帶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其他包括產業人才資源培育、活化產業用地、與放寬政府創新採購與政府的開放資料(open data)等,也是相當正確的修法方向。

然而,筆者要強調的是,當前國際產業發展的變動相當快,目前的產創條例修法雖不會太遲,但或多或少已使台灣企業流失太多商機,也使台灣的產業創新不只落後先進國家,甚至一些後進國家的產業創新也已經領先我國。因此,產創條例的修法本身就應該要有創新性的做法,未來可朝向綱領式的方向調整,至於細部的執行內容應儘量授權給相關主管機關,像是給予經濟部、科技部、財政部、勞動部、教育部等與產業創新相關部會等更多的行政協調決策空間,在協調完成後即可發布行政命令執行,否則,等到各部會協調完成後到立法院修法,恐怕台灣產業的創新環境又落後其他國家一大截了。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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