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美國哈佛大學教授Lawrence Lessig首度提到「共享經濟」,認為經濟活動可經由不具資產所有權的參與者,共同分擔成本、以交換與租用資源達到協同消費(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目的。資產或資源擁有者可以將閒置的資源投到市場,提供需求者使用,並收取成本或費用,達到資源運用極大化的原則。內容從有形到無形資產,方式途徑則包括企業間資源運用與服務(B2B)、企業對消費者服務(B2C),與消費者間的協同互動(C2C)。
近期,共享經濟更進一步發展為利害關係人間的協同活動(collaborative activities),以數位平台業者為核心,透過網路科技,進行即時性且精準的標靶式商業媒合,再處理收款與拆帳分配。商業整體概念則是匯聚供需市場資訊,業者建立自有平台與共享經濟生態系,對跨國市場的發散式的個體或群體提供服務,促使資源提供者在市場信任的基礎下釋出閒置貨品、商品、募資、空間、技能及其他可使用的事物,資源需求者也可在共享經濟市場上找到低成本或高效益的資源與服務。如此一來,供需雙方藉由數位平台的搓合,找到兩造滿足點,進行交易行為,做到資源有效利用與市場活絡,形成共享雙贏的情境。根據英國維京(Virgin)公司最新推估2025年全球共享經規模將達3,350億美元產值,範圍擴及金融、電信、能源、與零售。
共享經濟盛行源於二道主要推力,包括全球性的網路平台普及化與綠色循環消費抬頭。首先在第一項推力方面,因全球行動裝置快速增加,平台提供上網便利性,解決消費者隨時隨地行動上網尋找商品或服務標的的需求與痛點。根據eMarketer資料顯示,2016年全球網際網路用戶數將達全球人口的46.8%,約35億人,而當中有超過21億人將透過行動裝置上網(約占全球人口的28.7% )。至2018年全球網際網路普及率將超過50%。今天,共享新服務以網路平台為基礎,跨越國界,提供新型商品與服務內容,創造出新共享經濟的生活型態。它的特色是以智慧平台串連資訊、消費者、資源者、與實物,提供更具效率與效能的資源應用與服務,改變了人類的消費行為。
網路平台技術的快速發展,不僅強化專業客製化平台的動能,更造成今天部份市場的去集中化(decentralized)及消費者不再強調「擁有」資產,產生供需方如何借助平台的力量找到「資源互享,互利互用,共創價值」事物,協力發生市場交易。隨著共享經濟活動的持續發展,它將會克服人類交易信任的無形障礙,包括共享心理問題、數位貨幣使用、數位科技運用、及企業找出新的共享經濟模式進行協同活動等。目前國際上商業共享平台則有媒合搭乘的Uber、媒合短租的Airbnb、媒合資金募集的Kickstarter與flyingV、媒合設計師創作並銷售商品及供消費者購買其作品的Pinkoi、媒合快遞的GoGoVan與lalamove等,以上都是透過共享概念而產生的新興服務模式。
第二道力量,則是以租代買的共享經濟,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的使用率,擴大效益。「以租代買」的共享平台已出現新服務內容,包括銀髮族電動車、玩具、樂器、行李箱、衣服等日常必需品。對消費者而言,承租商品可以節省開支、環保永續、綠色消費等多重效益。另外,近年出現的「剩食共享」也是另類的共享經濟型態。國際案例有德國「街頭冰箱」、阿姆斯特丹「剩食餐廳」、法國超市「搶救醜蔬果計畫」、美國「食物分享平台」等。台灣雖未發展出類似的商業模式,但目前已有社會企業投入相關剰食共享計畫。
最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即使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已經在國際市場快速成長,也吸引新創團隊投入,其仍存在諸多營運與消費風險,例如共享經濟的網路媒合平台是以提供新型服務,並收取交易媒合服務費用,但如果發生資源提供者與消費者的交易糾紛,情境可能出現平台業者免除責任,造成供需雙方的損失。這是因為共享模式的平台業態存在商業登記業別之爭議,並涉及稅賦與保險支出等問題。除此之外,平台業者可藉由網路服務、手機定位、支付感測、人臉辨識等技術,取得相關個人資料,衍生出個人隱私遭受侵犯的疑慮。
未來,為因應全球共享經濟新型態商業模式不斷地推陳出新,挑戰目前法規不足或企業經營,我國公私部門應提早做好法規調適需求,並投入更多研發創新資源,跨域跨界跨平台整合,發展出具全球競爭力的新共享經濟商業模式,達成服務業輸出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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