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
Loading
名家論
2017.04.25 能源
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完善再生能源市場機制/林大惠
分享至: 
2017.04.25 能源
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完善再生能源市場機制/林大惠
分享至: 
作者:林大惠/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主任
縮小字級 放大字級

為配合電業法修正案開放綠電自由化,政府正在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作為我國能源轉型的配套措施。該制度的設計,可供發電業者採以再生能源憑證作為再生能源發電量證明,同時用戶或企業亦可藉由購買附有再生能源憑證的綠電,根據憑證記載的再生能源發電量與再生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趨近於零等資訊,對外宣告再生能源使用量與證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因此,企業購買附有再生能源憑證的綠電,可運用在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或國際碳揭露專案(CDP)等環境效益盤查專案中,證明減少使用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鑑此,再生能源憑證將促進企業擴大使用再生能源,以作為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工具。

針對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的推動,本中心相當期待其在未來能為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帶來新的動能,並加速我國自願性再生能源市場形成,筆者在此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議與大家共同思考。

106年4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已正式掛牌成立,且電業法修正案於106年1月總統公布,除了是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的里程碑,更是我國在電業發展上的一大變革。電業法通過後,再生能源發電業是首個取得自由交易的產業,未來將面臨電業市場的供需挑戰,在此時期,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的建立,將讓未來再生能源電業市場更為多元及彈性,也讓整個市場機制更為完備。

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建立後,供給端的電廠能獲得再生能源的第三方電源驗證,以作為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證明,而憑證制度與中心的整體運作亦須仰賴需求端市場,故擴大市場規模與瞭解需求,協助市場充分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能之證明,是為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的關鍵。除了市場規模的擴大,政府對於再生能源使用也應訂定配套的推動條款或方案,以及針對不適當行為的裁罰規範。因此,如何有效擴展需求端的市場規模,以及制定適當的執行與裁罰規範將是接下來首要面對的新任務。

此外,國產化亦是再生能源推動的重要目標之一,近年來我國於再生能源發展的推動上,如何讓國內企業和民眾獲得最大的效益都是各界關心的課題。建議在我國電證合一的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框架下,在國內申請/核發後之再生能源憑證應僅限於國內進行交易使用,以增加再生能源憑證推動的誘因,並有助於提升在地再生能源產業蓬勃發展。

另於查驗的程序中,憑證中心的資訊管理平台將扮演重要的角色,以有效管控再生能源的發電及憑證的交易與使用。而由於再生能源的電力產生、電力使用(即憑證效力)及市場交易資訊應均為動態的即時資料,因此,建議架構即時的資訊化動態系統,有利於即時查詢與掌握再生能源電力與憑證的動態狀況與交易資訊。

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為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重要里程碑,該制度的設計,期望讓愛護地球的企業及個人均可藉由實際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的行動,降低臺灣整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成國家預定自主貢獻,並促進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facebook ig line youtub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