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
Loading
名家論
2017.11.14 產業與科技
《產創條例》修正 加速產業升級轉型/王健全
分享至: 
2017.11.14 產業與科技
《產創條例》修正 加速產業升級轉型/王健全
分享至: 
作者:王健全/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縮小字級 放大字級

近年來,國內外環境起了劇烈的變化,在國際環境上,中國大陸經濟的快速崛起,周遭的國家在人才、資金、技術上產生不小的磁吸效應。同時,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人工智慧(AI)、物聯網、巨量資料等嶄新科技、跨領域潮流方興未艾。在國內方面,政府大力推動5+2產業創新等政策。

 

面對大陸經濟崛起,臺灣亟須差異化、創新,才能和大陸進行區隔,而研發、人才、智慧財產權等,即為進行區隔化必要的投資。邁入數位經濟時代,跨領域整合、新領域的研發投入、人才的再訓練及跨領域技能強化,乃至於新創企業帶來創新技術、商業模式的應用,均為因應數位經濟的關鍵。

在5+2產業創新上,除了科專計畫的補助、法人機構的技術支援外,一個強而有力的政策工具來協助企業加速研發、人才投資,智財權的活化,新創企業發展等,才能發揮催化劑的功能。

面對上述趨勢的發展,《產創條例》的修法即順應前述潮流,從研發促進、人才強化、智財權流通應用,新創企業推動及土地的活化等多方面來支援企業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此次《產創條例》的俢法有幾個令人耳目一新的作法。首先,在創新的研發上,有鑑於國營企業研發投入偏低,因此強化國營事業的研發投入,經由它的產業關聯效果,一方面厚植產業研發,另一方面接軌在地的大學、產業,帶動區域創新,創造在地就業機會與提高社會安定力量。舉個具體案例,如國營事業投入研發智慧電網,可透過產業關聯效果帶動中下游投入雲端運算資通訊服務、智慧電表與電力輸配等中後端產業發展,並整合基礎設施,帶動整體產業與在地產業創新升級轉型。

除了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外,以往學校老師、研發機構研發人員以自己的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技術入股參與公司營運,必須立即支付高額的所得稅,因此,此次《產創條例》鼓勵教授、研發人員以自身之專利、智財權入股公司,技術入股收入可以緩課所得稅,鼓勵更多研發人員投入技術、專利、智財權的商業化,加速技術的流通運用。

其次,新創企業的茁壯是一國科技創新的重要驅動力,《產創條例》的有限合夥制度,允許公司的獲利到了合夥人階段再行課稅,有助於國際接軌,以及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同時,天使投資的個人所得稅抵減優惠,可以扶植新創企業的發展。再者,新創企業亟須一個穩定的市場,才能解除早期的不確定性風險。因此,政府得透過政策需求,針對軟體、創新、綠能等進行彈性的採購機制,有助於創新產品的快速發展、降低新創企業的早期風險。

再者,由於投資客炒作產業用地及部分廠商養地行為,讓有急迫需求的廠商無法找到合適土地投資設廠,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因此,《產創條例》的強制拍賣設計值得加以肯定。為避免廠商利用政府開發的工業區及給予租稅優惠等獎勵措施,讓購入土地的廠商轉售圖利或囤地不用,主管機關採強制買回,可增進公共利益,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因此,產創修法「強制拍賣」即為最重要之的政策工具。

透過《產創條例》的修法,可以協助企業加速創新,強化人才資源的發展、智財權的活化應用,新創企業的扶植,創新產品的優先採購,以及土地的活化利用等。如此一來,可望協助企業因應數位經濟時代潮流,產業回應大陸崛起的差異化規劃,以及加速5+2產業創新的推動,進而達成協助臺灣產業加速升級轉型、國家整體競爭力提升的目標。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facebook ig line youtub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