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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告實施後的產業新局/鄭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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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告實施後的產業新局/鄭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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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鄭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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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災難將是人類21世紀必須面對的最大難題,自2015年巴黎協定後,各國加強投入各項作為,以因應氣候變遷。目前已有超出120餘國家宣示或立法將在2050年以前達到淨零排放,目標使溫升不超出1.5°C,同時,隨之而來的各種倡議與實際作為,如透過技術、金融、貿易、補貼、碳揭露等各種手段,促使各國降低碳排放。

 

我國雖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但在國際貿易的大環境下,國際品牌大廠也要求供應鏈減碳,產業即須有宣示與實質作為,才能避免發展受阻,同時,這也是作為地球村一份子為減碳的貢獻。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蔡總統2年前即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台灣的目標,環保署也推動修法,將2015年公布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今年2月總統令公告施行,將2050年減量目標提升至與國際同步淨零。

 

 

氣候變遷因應法共計63條,除明訂減量目標外,也有許多與國內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的法規與減量對策,並訂定調適專章,凸顯調適的重要性。環保署也將於半年內再陸續提出相關子法,明訂碳費徵收與費率,以及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等。

 

 

本次氣候變遷因應法中,除既有已開始執行的盤查登錄查驗、自願減量額度審核,及尚未開始執行的總量管制、排放額度和交易等制度仍存在外,新增對產業有重要影響的是「碳費」徵收制度。自2016年國內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的主要排放源,包括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製造業的直接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約220家,而加上使用電力能源間接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有257家。

 

扣除供應能源給別家廠商使用的部分,大排放源每年可能需繳交達數億元的碳費,這些廠家,未來皆須將此碳費納入其營運成本,所以,如廠商預先衡量並投入節能減碳作為,反而較划算。該法也明訂碳費的使用範疇,包含與減碳相關的調查、投資、補助、技術發展等等。

 

此外,氣候變遷因應法中,也要求特定產品、車輛、新建築構造與設備,應符合效能標準或減緩排放的規定,因此,汽車產業及建築產業皆應即早衡量其使用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除需與時俱進達最佳能源使用效率外,也應關注環保署研議效能標準的進展。

 

本次氣候變遷因應法對長期推動節能與溫室氣體盤查的工業而言,最需關注的是碳費徵收費率,次須關注的則是推動總量管制與配額制度。而對於發電、石化及水泥業則需關注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此點也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明訂主管機關與相關規定,因此,後續應關注環保署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的相關規範,包含封存方法、監測技術進展、生態環境影響評估方法等。

 

此外,主要排放源是用電量間接排放的用電大戶,若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也可能成為未來碳費徵收對象,因此,應即早在政府推動的大帶小政策下,先參與碳盤查,掌握廠商自身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帶入能源管理系統,精確辨識主要耗能設備,即早規劃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措施或導入綠電以降低衝擊。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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