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
Loading
名家論
2015.07.01 商業
放寬籌資方式 導入市場活水挹注新創公司 / 江文若
分享至: 
2015.07.01 商業
放寬籌資方式 導入市場活水挹注新創公司 / 江文若
分享至: 
縮小字級 放大字級

作者: 江文若 / 經濟部商業司長

 


江文若 / 經濟部商業司長

青年創業時代來臨,政府為鼓勵創業,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建構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發展,正積極營造適合新創事業的法制環境,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經濟部商業司參考英、美等國「閉鎖性公司」制度,將其精神入法,期能吸引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活絡並激發國內創新創業的經營環境。

 

科技新創事業是引領我國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而科技新創事業能否蓬勃發展,其法制面的關鍵則在於創業家與投資者間能否有更精緻、更周延的契約安排、組織規劃來因應科技新創事業本質上的高風險,以追求未來可能實現的高報酬。

 

然而,在現行《公司法》中,不論是對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或多或少仍存在管制性的強行規定,限縮創業家與投資者的規劃空間,也降低了創業家與投資者選擇在我國經營商業的誘因。

 

 

為解決此一問題,本部特別修法大幅度地放寬現有公司法的管制性規定,以創設符合科技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環境,促進新創事業之發展。修法重點如下:

 

一、 股權安排具彈性,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未來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或藉由股東間之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股東之表決權信託,有效鞏固現有經營團隊在公司的主導權。

 

二、 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

 

允許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得以本身之信用或專業技能(勞務)作為出資設立公司,減少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並可發行無面額或低面額股票,減輕創業在創設公司時之資金壓力,降低創業門檻。公司在尋求新資金挹注時,無面額股票之機制,不僅可吸引新資金的進入,也可兼顧原有股東權益之維持。再者,公司可針對不同需求投資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有效吸引公司所需資金。

 

三、 可二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

 

公司可以每半年將經營事業所獲得之盈餘分派給股東,有助吸引優秀人才加入。

 

四、 簡化公司治理機制,增加經營效率

 

因應現行企業經營全球化趨勢,讓公司股東可運用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不實際集會,增加公司決策效率。

 

本次修法之彈性設計,將使新創事業對外募集資金更為便利,並同時兼顧創業團隊之經營主導性,期能促使各產業之創新與新創事業發展,並帶動產業發展轉型契機。

facebook ig line youtub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