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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礦業法送立法院審議後,委員和經濟部持續努力討論修正,以兼顧原民權益、環境和礦業的發展。歷經6年的修法努力,礦業法在今天終於完成三讀。應社會各界期待,重新修改並完善相關法制,邁出改革、管理、協助礦業的重要一步!
6大修法重點:
1 刪除俗稱「霸王條款」
刪除現行第31-2條礦業權展限駁回補償等規定,並新增採礦須經地主同意及展限有控管機制等規定(第34、35條)。
2 管制開採總量及高度
在礦業執照中說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達開採總量及最終高度應停工。
3 要求業者補辦環評
未曾辦理環評、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須補辦環評(第76條);另環保署和經濟部將監督業者是否依環評內容開發(第65條)。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環評審查結論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
4 要求業者補辦原民諮商
開採原民土地且未辦理諮商同意的業者,一年內須申請補辦。如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第48、50條)。
5 保障居民參與
受理礦業申請階段即公開資訊、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的參與機制。
6 新增回饋機制
提撥礦產權利金,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