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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案 經濟部貿調會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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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案 經濟部貿調會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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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貨物: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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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調會今(5)日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陳正祺主持,針對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但將向財政部建議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此外,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的事實與分析。

貿調會說明,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浮式平板玻璃進口量自106年17,982公噸大幅增加至109年57,911公噸,其占總進口量與占我國生產量的比率,以及在我國市場占有率,均逐年增加,為我國主要進口來源。同期間,我國浮式平板玻璃表面需求量互有消長、變化不大,在涉案貨物價格逐年下降的情況下,國產品為與之競爭不得不跟進減價,然在減價幅度不及涉案貨物的情況下,致使我國同類貨物產業的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營業利益等經濟指標均大幅下降,存貨量逐年增加。

自110年起,全球COVID-19疫情造成缺櫃、塞港及國際海運費大漲,這些外在因素影響,使涉案貨物的出口成本大增並因而降低其出口意願,涉案貨物暫時減少進口,國產品價格方得以因應成本上升而調漲,我國市場恢復公平競爭的環境,國內產業整體營運狀況暫獲改善,但獲利情形仍較106年未受傾銷影響的水準衰退,尚未恢復到正常水準。

貿調會指出,除110年及111年第1季海運費大漲異常期間外,涉案貨物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分工是由財政部負責傾銷調查,即調查涉案國貨物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經濟部貿調會負責損害調查,即調查國內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而在調查程序方面,我國制度先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後再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經濟部表示,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強調,本案初步調查結論,是在有限的法定調查時限下,依既有調查資料,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後續財政部若作成傾銷初步及最後之肯定認定,因而貿調會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時,將就國內產業狀況進行進一步瞭解及查證,並將初步至最後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的最新狀況納入最後調查的資料及認定依據。

另外,貿調會也將蒐集各方針對課徵反傾銷稅,對下游產業與購買者等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的意見,提供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作為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參考。

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111年8月5日起至貿調會網站(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調查報告(公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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