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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水資源
立院初審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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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6)日初審通過經濟部所提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該條例將明定下水道系統放流水的使用許可管理,同時也將規定水源供應短缺地區的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經濟部表示此條例完成立法後,將有助於開發再生水以增加抗旱能力。

 

經濟部指出,現行水利法、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規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的使用、取得及再生水供水行為,且目前國內運轉中的54座都市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際處理量超過300萬噸,但是再利用水量僅2.5萬噸,多數都白白浪費,放流入河川或海洋。隨著水處理技術日益精進,價格降低,以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的技術層面已較為成熟。

 

今日審查通過的條文草案,明定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許可管理,除可以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外,也規定水源供應短缺的地區內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落實「以供定需」的水資源管理政策,所在地區如無足夠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應以其他方式替代之,如自行開發海淡水、貯留雨水或繳交替代費用等。

 

再生水除可自行開發利用,政府機關或民間公司亦可作為供水事業,草案中也鼓勵願意統籌興建、營運再生水的地方政府,或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願意配合民間開發提供污水或放流水,將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或申請中央補助建設經費。

 

水利署指出,再生水利用是「一滴水至少使用二次以上」,也是世界各國推動水資源永續的重要趨勢,美國、以色列、新加坡及澳洲等國均已政策性推動再生水。政府在今年抗旱期間也提出智慧水管理方案,要求工業用水回收率由現行69%提高至80%為努力目標,希望民國120年再生水利用量由現行每日42萬噸提高至每日132萬噸。

 

本草案未來將逕付二讀,待通過立法,臺灣將正式進入再生水利用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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