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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標準檢驗
行車紀錄器抽驗 逾7成輻射干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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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檢局隨機抽檢臺北市、新北市販售的行車紀錄器共19件,結果發現14件「輻射干擾試驗」不符合,可能影響週圍其他產品使用;另「商品檢驗標識」計6件不符合,「中文標示」計9件不符合,「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9件不符合。
 

標檢局解釋,行車紀錄器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標檢局強調,「輻射干擾試驗」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將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最高100萬元罰鍰;另外在「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者,如屬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須依規定重新作符合性聲明;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但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經查證屬實者、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則處以最高兩百萬元罰鍰;「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未改正者除罰鍰外,符合性聲明也將同時失效。
 

此外,標檢局也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行車紀錄器」商品時,除應選購有「商品檢驗標識」商品,並依說明書使用外,使用商品時,也要確認介面裝置本體緊密接合無鬆脫,以降低電磁干擾。另外消費者也應確認車用充電器直流電源線端連接器與產品本體上充電孔緊密接合,避免接觸不良,同時在發現電源線及連接器端損壞時,也切勿再使用或自行更換零件及拆解修理

 


行車紀錄器抽驗  逾7成輻射干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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