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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能源
離岸風電環評爭議 能源局澄清:未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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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能源
離岸風電環評爭議 能源局澄清:未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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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是未來政府發展綠能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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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昨(18)日有媒體刊載「一場沒有是非的爭執─環保署與能源局之間的風暴」報導,能源局昨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報導內容未揭露完整政策全貌,恐衍生誤解,因此提出澄清說明。

 

能源局強調,行政院前已明確指示,在個案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非環境生態之議題,應以平行處理為原則,回歸由各主管機關逕依其權管法規範圍平行審查。能源局將秉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於電業法審查程序中確實把關,絕未將發展離岸風電責任推卸或歸責於環評委員。

 

能源局表示,經濟部參考國際經驗,依「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積極推動離岸風電計畫。其中因「區塊開發」涉及辦理「政策環評」所需過渡期間較長,因此於104年7月2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推動第2階段「潛力場址」開發,開放風力發電開發業者進行開發工作。

 

為順利銜接至第3階段「區塊開發」,因此規定潛力場址開發業者需於1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保署環評審查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或於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籌備創設登記備案,若未在上述規定期間內完成者,其備查及備查同意函自動失其效力。

 

而在上述要點正式公告前,能源局已多次召開說明會,邀請有意願業者、環保署相關機關詳細說明規定及權利義務,充分向業者說明潛力場址開發係以「自由競爭」及「限期開發」為原則,並為具有競爭性衍生之投資風險,故申請潛力場址業者均係在知悉相關風險之前提下提出申請。另自前述要點公告後,在106年底期限前尚有約2.5年時間供業者確實辦理環評相關作業,應不致壓縮正常審查作業期程,亦無報導所述在短短3個月內要求通過環評狀況。

 

基於政策一貫性,能源局表示現刻正同步進行區塊開發相關政策規劃,並將於第2階段潛力場址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儘速推動第3階段區塊開發機制,俾確保推動政策之無縫接軌。

 

另外對於媒體報導以去年歐洲丹麥、荷蘭等國離岸風電之得標價格與我國離岸風電躉購價格相較較低,能源局說明,歐洲發展離岸風電已有長久歷史經驗與實績,如丹麥首座離岸風場Vindeby於1991年商轉、荷蘭首座離岸風場Lely於1994年商轉、英國首座離岸風場Blyth於2000年商轉,至今已累積17~26年開發經驗,基礎設施均已完備。在已有相當累積經驗及既有基礎下,當然開發成本及收購價格均較我國為低。而我國方處於離岸風電開發起步階段,俟我國示範獎勵與潛力場址案場累積一定經驗後,躉購價格將隨之下降。另我國離岸風電設置過程中,亦將帶動國內產業轉型,達到多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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