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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能源
民營電廠提列公積金疑義 經部:1週內釐清並提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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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提列公積金疑義 經部:1週內釐清並提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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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媒體報導指稱能源局20年來未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向民營電廠要求提列公積金之情事,能源局表示,由於現行電業法及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對民營電廠此種未直接售電予「公眾用戶」之公積金處理方式尚無明確規範,能源局將以不迴避的態度,於1週內釐清法規適用疑義並提出具體作法。

 

能源局表示,民營電廠售電價格係由台電公司以同類型發電機組之發電成本為上限,並採競標方式辦理,即由業者投標後由價格較低者優先得標。業者與台電公司間權利義務關係,包含雙方購售電價格及價格調整方式等,係由雙方購售電合約規範,業者需自負盈虧,如有虧損政府亦不補助。


能源局進一步解釋,衡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7條與第12條之立法宗旨,主要在規範民營公用事業向公眾用戶收費後純益與公積金相關事項。但目前民營電廠只能將所產電能售予台電公司,並未直接售予公眾用戶並收費,因此民營電廠之收費(售電價格)與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範有所差異。


能源局指出,有關民營電廠與電業法、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範相互關聯不清之問題,經濟部自88年起已向國會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劃統一納入電業法規範,惟該電業法修正草案均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尚未能完成修正。

 

能源局說,由於現行電業法及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對民營電廠此種未直接售電予「公眾用戶」之公積金處理方式尚無明確規範,能源局將於1週內釐清法規並提出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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