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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標準檢驗
桶裝瓦斯「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檢測 1件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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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今(12)日公布「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檢測結果,抽樣10件商品中,計有1件商品之品質項目「構造」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皆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說明,「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是民眾日常生活中使用桶裝瓦斯必備器具,由於液化石油氣係以高壓液化後填裝於鋼瓶內,需經減壓過程才能供給瓦斯器具使用,因此,液化石油氣鋼瓶與瓦斯器具之間,須安裝「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抽樣為106年上半年在臺南地區廚具行、水電行、煤氣行、量販店及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抽選10件不同廠牌型號的商品,並依CNS 7088「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檢驗「外觀」、「構造」及「性能」品質項目;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本次檢測品質項目部分,外觀及性能項目全數符合規定,構造項目則有1件樣品可任意調整器具壓力,不符國家標準「應為不得變更調整壓力之結構」的規定。

 

標示查核部分,前述不符構造規定的樣品亦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檢測不符規定,中文標示則全數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說明,「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登錄,並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才能出廠場或輸入,而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也都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至於「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同時,選購時請檢視調整器中文標示是否完整,依實際需求選購適當的調整器,並依包裝標示之使用說明進行安裝。

 

此外,國家標準規範液化石油氣(LPG)用瓦斯爐的燃氣壓力為280±50 mm水柱壓力,宜配合使用R280調整器(其出口壓力為280mm水柱壓力)。若錯誤搭配過高壓力規格之調整器(例如R500調整器,其出口壓力為500mm水柱壓力),將導致瓦斯不完全燃燒及浮火現象,造成一氧化碳濃度升高及能源的浪費。

 

 


檢測結果1件不符品質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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