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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數位經濟法制 著作權法大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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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高度發展,目標希望提升著作權人保護,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此次修法同時也是著作權法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著作權法自99年正式啟動修法,歷經47次修法諮詢會議、6場公聽會,並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後定案。

 

本次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共有5項,包括「調整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定義,增訂再公開傳達權」、「調整表演人權利」、「修正著作財產權限制」、「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以及「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

 

經濟部說明,「調整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定義,增訂再公開傳達權」部分,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將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未來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的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此外,為了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修法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必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而「調整表演人權利」部分,也因應國際趨勢,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裡面的演員,可享有現行與灌錄CD的歌手有相等的權利。

 

本次修法也強調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權,在「修正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中,考量數位化趨勢,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及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而過去常有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不利文化傳承流通,在這次修法中也特別「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的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縮短等待主管機關核准時間。

 

另外,「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部分,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此次修法,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另外,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修正後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至於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的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經濟部表示,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創意的加值,並達成行政院「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中完備創新法制的目標之一,未來將積極推動立法院三讀通過,期建立友善的數位經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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