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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地質礦物
經部:礦業法將朝永續發展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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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礦業法將朝永續發展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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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社會大眾關心之採礦議題,經濟部礦務局表示,有關修正礦業法之各界意見,礦務局將檢討及適時與各相關機關討論,會以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並重原則,顧及礦區當地民眾諮商權益,朝環境永續發展方向修正。

礦務局強調,礦業權管理將秉持權責處理,有關新設礦業權之申請部分,如位於限制區域未經該管機關同意、有妨害公益情事者,均不予核准;礦業權展限申請如違反礦業法規定,將予以駁回。未來,礦務局仍將持續加強礦業案件之審查,並落實有關礦場安全、監督、輔導,確保礦場安全防止礦害發生。

爲因應環境變遷,臺灣地區之礦業開發已朝向減少新設礦業權、加強礦業管理之原則辦理。開發礦區數已由民國73年的1千餘礦,逐年減少至目前的248礦,開發情形並無浮濫。

至於是否該補償業者停止採礦的損失,礦務局表示,因探、採礦屬高風險、高投資之產業,初期投資高且回收慢,若因不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而駁回礦業權之展限申請,其先前之投資恐將付諸流水,另該礦產相關投資設廠的下游工業,亦將面臨停工之危機。基於信賴利益之保護,政府對業者之實質損失補償仍有必要,非偏袒業者之作為。

 


目前有關處理私有地之核定礦業用地案,經濟部大多責請礦業權人儘量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租)用同意書後再辦理申請的原則,以免造成日後租用糾紛,因此礦業法規定仍有其必要性。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曾於去(104)年7月23日邀集召開「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法令礦業相關法令修正會議」,決議該同意權之行使應在礦業用地階段實施,由於礦業開發應先經設權程序,此階段並未涉及實質開發,對周遭環境生態等尚不生明顯影響,為兼顧資源探採程序之簡化,宜於涉及實質開發(即核定礦業用地)階段,再導入原住民族參與程序,方可落實並符合原基法之立法精神,礦務局將持續與原民會溝通並取得共識。

地球公民基金會、林淑芬國會辦公室、高潞.以用.巴魕剌國會辦公室、惜根台灣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日共同舉辦「修改特權礦業法,拒當財團提款機」記者會,對於礦業法修法提出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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