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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商業
3/8起電器及3C商品標示基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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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商業
3/8起電器及3C商品標示基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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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左)說明整併後的「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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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算是家電商品,還是電子商品呢?」、「商品外型精薄短小,該如何標示?」經濟部今(6)日指出,將於3月8日起整合電器和3C商品標示基準。


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說明,之前於85年訂定「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89年訂定「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2種基準,但隨著電子資訊產業的發展,這些產品越來越難以區分,也越來越不容易標示,因此,將整併為「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並於3月8日公告生效。

本次新訂的基準重點包括精簡商品分類,區分為「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3大類,不再像過去分別將電器商品分為「電器製品類」及「零組件類」;電子商品分為「硬體商品類」、「軟體商品類」及「零組件及耗材類」。

此外,也增訂硬體商品如內建有顯示器,原本應該在商品本體上標示的事項得以螢幕顯示方式呈現。

至於有些商品體積過小,原本規定要在商品本體上的標示,現在可以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而過去3C商品原本規定應該在商品本體上標示的事項,還需要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在新基準中已經不用再重複標示。

另外,經濟部提醒業者,原來舊的「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也將同時於107年3月8日起失效。各縣市政府自107年3月8日起將依新基準實施查核,107年3月8日後始流通進入市場的產品,如有違反新基準規定時,將先通知業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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