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
Loading
即時新聞
2016.09.24 產業與科技
【電業改革】答客問
分享至: 
2016.09.24 產業與科技
【電業改革】答客問
分享至: 
縮小字級 放大字級

※本頁資訊為舊版之電業法草案,最新的電業法修法資訊,請見電業法網站※

 

Q1:電業改革就是圖利財團?
A1:電業修法並未涉及台電民營化,也不會有轉賣情形,相反地,電業修法是鼓勵社會大眾可以更自由設置電廠,並非只有大財團才能進入市場。

P.S.補充說明
1. 電業改革建構自由競爭環境:本次修正電網公共化(廠網分離)規劃,僅要求台電將發電部門與輸配電部門分離,分別成立發電公司及電力網公司,目的讓電力網真正公平透明提供輸電服務。

2. 本次修法未涉及民營化:電業法修法完全沒有規劃台電發電部門民營化,既無民營化,當然也不會有轉賣的情形,更無圖利財團的情形,並且,未來的台電公司發電部門在市場開放後,仍將占有近7成發電市場,將為市場上最大供應者。

3. 資金規模無論大小,都可以參與電力投資:電業改革主要開放發電市場競爭,希望引進新的投資者進入市場,包括分散式的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都可以透過代輸與直供方式售電予用戶,因此,無論規模資金的大小,都可以參與電力建設,並非僅有大財團才能進入市場。

4. 妥善監督管理市場,避免電業獲取暴利:即便是傳統火力電廠屬資本密集產業,需要大量資金而引進大企業投資,然而,未來設立電業管制機關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會持續對電力市場是否有濫用市場力,或有不公平競爭情事加以監督管理,可避免電業獲取暴利,因此,應無所謂電業改革造成財團賺大錢,或圖利財團的疑慮。



Q2:為何電業法修正案僅召開三場對外說明會就倉促推行?
A2:電業法修正草案已歷經20年討論,絕非倉促提出。本次修法辦理三場公聽會,修法過程中也邀集台電公司(含台電工會),以及關心本次修法的NGO面對面進行溝通,並將其建議納入修法範圍。

P.S.補充說明
1. 與過去版本相近,廣納專家意見修正:本次修法與104年提出的版本相近,而在過去幾年中,曾邀集各界及學者專家組成電業自由化規劃小組、電業法修法工作小組,共召開近20場會議討論電業法修正方向;同時舉辦北、中、南、東等多場公開說明會,廣納各地民眾意見。

2. 請益台電經驗,多次溝通:本次修正曾於5月召開專家座談會,並於6/30、7/7及8/2三度邀集台電公司及台電工會,就電業法整體修法架構進行溝通與討論。

3. 八天內召開三場公開說明會:經濟部目前已完成「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初擬,並於7/26~8/2召開三場對外公開說明會,邀請各政府機關、電業、工商團體、消費者團體及民間團體代表、社會大眾等共同參與;會議並採網路同步轉播的方式,使社會大眾皆能知悉目前修法進度,並了解修法內容對於自身權益之影響。

4. 數個NGO團體提供意見:經濟部於8/8與8/26邀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及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就本次電業法修正相關議題交換意見。



Q3:台電公司民營化後員工權益保障未知?
A3:因為本次電業法修法未涉台電公司民營化,所以既有員工權益與現況並無差異。

P.S.補充說明
1. 沒有民營,現狀不變:本次電業法修法未涉及台電公司民營化,既有員工權益與現況並無差異。

2. 國營、行政機關有不同:台電公司現在已是國營公司的經營型態,與原屬於行政機關的電信總局轉成中華電信公司的模式不同。



Q4:為何發電業盈餘要超過25%才需提撥綠能發展基金?
A4:規定電業有較高獲利時,保留一定盈餘進行設備改善與投資,可確保永續經營,所以增訂電業純益運用的限制,目前,25%限制為引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未來會開放各界討論。

P.S補充說明
1. 電業經營不容易,維修保養需得宜:電業經營年限通常超過25年以上,相關電業設備應做定期改善,以提升其發電效率。因此,訂定草案第64條有關電業純益運用方式之限制,讓電業有足夠資金進行設備改善與投資。

2. 轉投資再生能源,促進綠色經濟轉動:再生能源擴大發展下,需要各界資金挹注,因此,規定電業有較高獲利時,可進行再生能源投資。



Q5:電業法修正將讓台灣電價大幅上漲,一般民眾不會因此受惠?
A5:本次電業法修正未修改電價公式內容,故與電價變動無關;長期電價主要受其他外在因素影響所引起,尚與電業改革推動無直接關聯;此外,電業法修改,設計適當機制,確保民生及產業發展;假設燃料成本不變下,電業營運成本將因效率提升而降低。

P.S補充說明
1. 長期電價與電業改革推動無直接關聯。
(1)電業修法,未修改電價公式:現行電價係依電價公式計算,由審議會透過公式決定合理價格,本次電業法修正未修改電價公式內容,故與電價變動無關。
(2)長期電價主要受其他外在因素影響:影響電價因子中,燃料成本占總成本5成以上,為影響發電成本(或電價)的主要因素。近年我國再生能源持續發展下,電價仍持續下降,主要原因即是國際燃料價格下跌所致。考量臺灣98%能源仰賴進口,故電廠燃料成本與國際燃料價格波動之關聯性大,與電業法修正無直接關係。

2. 設計適當機制,確保民生及產業發展。
(1)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價公式審議合理電價:未來電力市場完成改革後,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由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價公式進行審議(與現行做法相同),以確保民生及產業發展,不會放任民生電價大幅上漲。
(2)設有電價穩定基金平穩電價波動:為避免電價因國際燃料等外部因素而大幅波動,未來將設立電價穩定基金,避免電價大幅波動。

3. 推動電業改革可促使電業有更佳的誘因提升效率及進行技術創新,並降低經營成本。



Q6:未來綠電增加,電價有可能更便宜嗎?
A6: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在近年來發展快速,長期將具有競爭性,對電價衝擊有限。

P.S補充說明
1. 技術精進,成本下降: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在近年來發展快速,各類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下降趨勢也非常明顯,因此,長期而言,發展再生能源對電價衝擊將可減緩。

2. 再生能源具發展淺力:再生能源發電屬潔淨能源,無外部成本問題,在國際減碳趨勢及國內溫管法通過之下,也無須負擔相關減碳費用,長期而言將具有競爭性。

3. 能源轉型,產業升級:德國近年雖因發展再生能源而使電價維持在高水準,但用戶透過能源效率產品以及節能燈具的使用,使得電力消費量下降,進而讓家庭電費支出不必然增加;同時產業也為因應電價上漲問題,而產生新的商業模式與經濟活動,加速產業升級調整,因此,不致發生產業出走的問題。



Q7:電業改革後,只有台電公用售電業負擔供電義務?
A7:電業法修正後,供電義務將由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分別依其職責擔負,同時電業管制機關負責監理,力保電力穩定供應,並得設立電力可靠度委員會負責監督與指導,確保電力系統供電穩定。

P.S補充說明
1. 權責分明:確保供電義務,未來將由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分別依其職責擔負,並由電業管制機關負責做適當監理。
(1) 電源規劃義務由電業管制機關負擔,力保電力穩定供應
(2) 電源興建義務由售電予用戶之業者負擔
(3) 輸配線路規劃及興建義務將由輸配電業負擔
(4) 系統電能供應義務將由輸配電業負擔
(5) 用戶電能購買義務(Supplier of last resort)由公用售電業負擔

2. 借鏡國外:用戶電能購買義務,一般由配售電業負擔,然我國未將配售分離,故參考新加坡等國設計,由公用售電業負責。

3. 監督單位:確保電力系統可靠度,未來電業管制機關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相關委員會(如電力可靠度委員會)進行指導與監督。

4. 應變措施:發生事故時,先由輸配電業即時調度解決問題,事後將由電業管制機關查明事故原因,並追究責任(如發電業機組故障、輸配電業線路壅塞或不當調度等)。

facebook ig line youtub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