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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能源
啟動國家能源轉型 行政院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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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國家能源轉型 行政院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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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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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力發展綠能,啟動國家能源轉型,經濟部擬具的「電業法」修正草案,今(20)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此草案經參酌各部會、台電公司、電力工會及環保團體意見,以及相關法規及各國立法例,規劃在發電端採綠能先行為原則,將開放再生能源可以透過代輸、直供及售電業等方式銷售給用戶。

在輸配電業部分,將以國營方式,確保電網公平使用;至於售電端,則開放用戶自由選擇向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購電;另外,由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管理與監督電力市場,並且明定公用售電業的電價受管制、建立電價平穩機制,以減少電價大幅波動。

經濟部指出,為保留台電公司的整體性,同時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之後,可以轉型為控股母公司,並在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因此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並分別予以管理。(修正條文第2條)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供需之預測及規劃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3條)

三、為推動電網公共化,爰規範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與售電業,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並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6條)

四、開放售電業,分為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公用售電業對有電能需求之用戶具有售電義務;另規範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能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使用,惟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7條)

五、公用售電業之電價及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及審議;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核定,得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審查。(修正條文第49條)

六、為鼓勵自用發電設備申設,開放團體或自然人均得申請設置,並得銷售一定容量以下之電能予電業;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修正條文第68條至第70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發電業於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修正條文第88條及第89條)

八、為達成114年非核家園目標,爰明定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年限。(修正條文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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