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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能源
經部:推動違建改設太陽光電 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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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能源
經部:推動違建改設太陽光電 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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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推動違建改設太陽光電 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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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經濟部支持全台違建可設置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經濟部能源局今日特別澄清指出,在建築物安全條件下,為擴大推動設置太陽光電,對於部分地方政府(如桃園市、高雄市)透過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將既有違建經建管單位等審查程序於取得雜項工作物執照後施作太陽光電系統,能源局樂觀其成。

能源局指出,為達成我國太陽光電2025年20GW設置目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除推動於合法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依現行再生能源法規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應設置於合法之建築物;如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則其結構設計須由結構技師簽證,並由所轄地方政府之建管單位進行備查;而違建部分,可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下進行相關審查、取得相關簽證及執照等程序後方能設置。

以目前高雄市政府所訂定「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為例,該辦法放寬太陽光電設置高度可至4.5公尺以下,且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惟仍應依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能源局更進一步說明,考量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及兼顧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安全,藉由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之經驗,可擴及全國其他地方政府,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及結構安全之雙贏局面,共創台灣永續發展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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