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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標準檢驗
明年7/1起 市售塑膠地磚應標示材質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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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今(30)日指出,對於塑膠地磚規範,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外,進一步規定塑膠地磚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者,自110年7月1日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


經濟部指出,由於塑膠地磚可呈現大理石、木製地板等視覺外觀,因此不論是新屋裝潢或是老屋翻修,消費者都很愛用。不過,如果使用在幼兒園等處,可能會有皮膚直接接觸的情況,因此,基於嬰幼兒安全考量,經濟部以解釋令規定塑膠地磚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者需要標示,如「聚氯乙烯、聚乙烯」或「塑膠(PVC、PE)」,為讓業者調整相關標示內容,該解釋令將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經濟部也提醒業者,塑膠地磚除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之外,亦宜符合CNS 8906 聚氯乙烯系地磚等相關國家標準規定,DEHP、DB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和物含量,質量比總和不得超過0.1%。此外,消費者如在選購塑膠地磚時,可留意標示的塑膠成分,以選購符合需求之塑膠地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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