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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能源
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 經部:非綠能發電業限縮權利、增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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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能源
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 經部:非綠能發電業限縮權利、增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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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電業法修法後,發電業將開放自由申設、自由競爭,且不宜讓發電業比照公用事業享有過多的權利;因此未來發電業定位為「非公用事業」,除綠能發電業外,其他發電業的權利將限縮,並增加應受管制或負擔的義務。

經濟部解釋,「非公用事業」雖不受現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範,但本次電業法修法條文中,有許多條文是約束發電業權利,並增加負擔義務;外界批評電業法修法將發電業由現行公用事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將使台電公司變成「非公用事業」,不受政府法律約束或管制的說法完全是誤解。

能源局並指出,此次電業修法增列發電業純益使用規範的條文,規定發電業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10%即納入監管,比「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25%更為嚴謹。其次,火力發電廠土地取得權利也予以限縮,火力電廠廠址將無法申請辦理土地徵收得或以租用國有、公有林地方式取得,僅有電源線部分土地可以使用公用事業權利,權利相對縮減;但綠能電廠則不受影響。

此外,經濟部也強調,未來外人投資發電業仍須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時也不允許陸資投資發電業。另外,電業法修法除保留「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對於公用事業的諸多監督管理事項外,部分管制規定甚至將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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