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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智財與專利
防堵關鍵技術外流大陸 經濟部:專門技術轉讓或授權須事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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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關鍵技術外流大陸 經濟部:專門技術轉讓或授權須事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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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投審會今(30)日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直接或間接轉讓、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都要事先提出申請,修正辦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投審會指出,此次修正重點除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均為技術合作之態樣外,為避免臺灣地區人民以先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地區公司之方式規避,辦法也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此外,修法辦法也確定技術管理範圍,經濟部表示,預告時雖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惟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另考量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均須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經濟部同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於第二項增訂關於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之審查機制,只要技術授權或轉移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造成影響、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等,可由主管機關與其他機關討論後決定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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