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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所提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的採購礦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免取得礦業權。
但原住民從事前項行為,仍需要先就採礦地點、數量、時間等先報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未事先申請者,仍會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鍰。
經濟部表示,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落實保障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的主權,因此進行此次修法。經濟部未來將積極就礦業法修正草案與立法院進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後,將可避免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因非營利採礦,而被以盜採礦物遭到移送法辦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