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
Loading
即時新聞
2017.02.23 地質礦物
環團批礦業法 經部礦務局澄清
分享至: 
2017.02.23 地質礦物
環團批礦業法 經部礦務局澄清
分享至: 
環團批礦業法 經部礦務局澄清
縮小字級 放大字級

針對環團批評礦業法霸凌人民權,經濟部礦務局澄清表示,台灣地區早期煤礦及金屬礦等礦場均以地下坑道方式開採,但民國89年以後多已停止開採,目前僅有少數白雲石、大理石及寶石礦場以坑道開採,且所使用之土地均為「公有地」而非私有地,礦務局在核定礦業用地前,都會依法徵求該公有地管理機關之同意,並無報載「在我家地下挖礦」的情況。

務局說明,礦業用地只需核定「坑口」及地面附屬設施,並未納入地下或坑道採掘所使用的土地範圍,是依礦業法第4條第13款規定辦理,至於是否要做環境影響評估,都按規定由環保署進行審認,礦物局對此予以尊重。

礦務局並表示,業者取得礦業權後,就進行設備、廠房、機具設備等大量金額投資,基於上下游產業供需平衡及相關業者就業穩定、國家經濟發展等考量,對於採礦權期限屆滿之存續申請,依礦業法第31條規定,為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的方式辦理。以亞泥花蓮廠為例,其員工數約308人、105年產量406萬噸約占總產量33%,若否准礦權展限,恐將造成國內250萬噸水泥之供應缺口,最終影響將營建及房地產相關產業之價格,使相關物價上漲,不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礦務局表示,礦業權人提出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該局都會依規定審查,並邀請相關機關(含原住民族)及土地所有人現場會勘、徵詢意見,且經審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才能核定礦業用地。礦務局並解釋,礦業開發有其特殊情形,有些礦業用地申請如水泥廠使用空中索道運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地下管道線路等,故礦業法第47條規定存在仍有其必要性。


環團批礦業法  經部礦務局澄清

facebook ig line youtub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