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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產業與科技
亞泥礦業權展限程序再檢視 經部:無違法核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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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產業與科技
亞泥礦業權展限程序再檢視 經部:無違法核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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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礦權展限 經部:無違法核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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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林全日前就亞泥礦業權展限爭議要求經濟部於一週內再就相關核准程序進行檢視。經濟部次長楊偉甫今(19)日表示,經邀集法規會、政風處等單位再檢視,礦務局係依礦業法相關規定程序核准亞泥礦權,並無外界所說違法核准問題。

亞泥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依礦業法第13條申請礦業權展限,經濟部礦務局依礦業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同法第27條規定,於105年12月1日函請內政部營建署等共14個機關,查告該礦設定礦業權後各機關「有無新增各主管法律規定禁止或非經各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地域」,彙整相關意見後邀請其現地勘查。

經濟部礦務局106年1月25日會同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文化局依礦業法第30條及第18條規定辦理現地會勘,各機關於106年2月23日前函復均無反對意見,經濟部審酌符合礦業法展限相關規定,爰於106年3月14日核准礦業權展限20年。

另於106年4月25日邀請行政院環保署、原民會等各相關機關「檢視該礦展限後礦場作業是否依相關法令及計畫施工」,檢視結果查無違反各該主管法令規定;再於106年5月1日邀請法務部、原民會及行政院環保署研商「有關該礦展限案原基法及環評法適用性」,研商結論為經濟部均依相關法規辦理礦業權展限。


本案經濟部依林院長指示再行檢視亞泥新城山採礦場展限程序結果,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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