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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地質礦物
東億石礦礦權及用地申請 礦務局:依法准駁,沒有雙重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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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地質礦物
東億石礦礦權及用地申請 礦務局:依法准駁,沒有雙重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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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億石礦礦權及用地申請礦務局依法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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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務局今(27)日針對東億石礦公司礦業權展限及礦業用地申請問題提出說明。礦務局表示,在審查東億公司礦業權展延及礦業用地申請時,都是依法予以准駁,並沒有雙重標準問題,另有關外界期盼的礦業法修法,礦務局正加速研擬相關修正草案,以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

礦務局說明指出,104年辦理東億公司礦業權展限時,經查無妨害公益之情事,且經諮詢農委會水保局查無相關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管制事項,原住民委員會回應未要求踐行原基法相關規定,花蓮縣政府確認非屬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內,礦務局才依法准予礦業權展限。

至於東億公司礦業用地申請問題,礦務局表示,東億公司後來因礦區內無礦業用地可供採礦,因此於105年9月 提出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但經查申請土地範圍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未來採礦有妨害公益之虞,礦務局依礦業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予以駁回申請。

礦業局強調,展限案係查核原礦業權期限內有無因未依計畫施工而影響造成妨害公益之事實,因此礦務局辦理本次礦業權展限時,原核定礦業用地已不在104年核准礦業權展限案之礦區範圍內,亦不可能因採礦行為造成妨害公益之情事發生;另礦業用地核定係就其擬使用之土地範圍涉及未來實質開發行為,考量土石流潛勢溪流因素,礦務局予以駁回該礦業用地申請案。

因此,「展限案」是查核過去有無發生妨害公益之事實認定;「核定礦業用地」是針對未來可能影響土石流災害防治,並無外界所說「雙重標準」。另外對於外界提出對於礦業法修法的建言,礦務局也正收集意見研擬相關規定中,將以最快的速度盡快提出,回應大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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