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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地質礦物
礦業法修正草案出爐 列下會期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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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礦業法修正的期待,經濟部今(3)日提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計33條,將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

經濟部指出,礦業法施行迄今,社會大眾對於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及公民參與益趨重視,為呼應社會各界的期待,此次礦業法修法重點包括:

(一)關於環評部分,礦業法修法將增加未曾實施環評之礦場採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之規定;若未通過環評,將廢止核定用地。展限環評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後辦理。

(二) 刪除外界疑慮之礦業法第31條第2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至於礦業法第47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後,始得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三) 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未來會嚴加管制。

(四) 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五) 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並加重罰則。

(六) 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

(七) 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或參與的踐行點,則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

經濟部表示,由於「礦業法」修正涉及其他部會、各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後續將先行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後,再召開公聽會以廣徵社會意見,並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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