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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局4月27日宣布,為確保我高科技業者出口權益,已將中興通訊及中興康訊等2家公司列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對象,我商出口貨品至該2公司,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品輸出許可證後,再向海關報運出口。
貿易局指出,案件審核若未涉及核子、生物、化學等軍事武器發展之用,預計3至5工作日內發證,如有疑慮則協請相關單位審查,於10至15工作日內發證。
美國於4月15日發布,中興通訊及中興康訊並沒有遵守先前與美國政府認罪協商,妥適處分先前違反輸出美國貨品至伊朗及北韓之作為,因此,從107年4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中興不得自美國出口任何商品、軟體或科技;美國國內及海外企業也不能與中興公司有任何交易。
貿易局表示,配合國際合作、協定及引進高科技產品的需要,我國自84年起實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制度,每年亦舉辦4至6場宣導會,協助廠商建立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避免廠商違反我國及國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