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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商業
公司法修法完成最終場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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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積極盤點公司法相關議題、研擬公司法修正草案,於5月8日正式對外預告後,經過5、6月北、中、南召開6場公聽會、6月20日邀集新創事業召開會議。昨(4)日由王次長美花主持最後一次公聽會,計有逾二百名各界代表出席參加會議,並由商業司說明最終部版的再修正修法草案,聽取各界代表意見。

經濟部在報告中指出,此次再修正條文與5月初修正版相比,有部分不同,主要差異包括有關員工酬勞、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等獎酬工具部分,將修正為母子公司皆可雙向交流適用,為企業留才祭出強有力後盾。

另外非公開發行公司未來將可只設1董1監,以避免新創事業或小型公司找董事困擾;對於公司無故剔除董事候選人資格與股東提案權等影響公司治理之行為,除提高罰鍰外,最終草案採修正甲案,向法院提出救濟但得以抗告。

此外,也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加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制度,但不強制公司設置,而是循序引進公開發行公司設立;增訂公司需備妥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名單,讓主管機關隨時必要可直接取得,以因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新一輪評鑑需要。

經濟部表示,此次公聽會中,針對再修正條文中有關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制度部分,多數意見認為公開發行公司才有設置需要,且此制度恐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此外,與會代表多數發言對於公司治理人員之定位與權責表示疑慮,不贊成公司法引進此制度。

至於公司需備妥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部分,與會者多數意見認為,本規定應回歸洗錢防制法規範中,不應於公司法規範洗錢防制條文,以免產生法律適用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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