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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地質礦物
礦業法修法 經部:兼顧環境、產業、原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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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法議題持續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熱議,經濟部表示,本次經濟部草案的方向,已將大部分社會的期待納入,努力追求環境永續、產業發展、原住民權利保障三贏的結果。

經濟部指出,外界所質疑的礦權展限駁回補償規定,已在礦業法第31條刪除;另外在礦業法第47條提存地價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則針對原地主已同意但死亡後繼承人卻不同意或要求大幅提高租金、地主死亡無繼承人、或地主久居國外無法聯繫等爭議情形進行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礦業法第47條對於不能達成協議的調處規定,本次修法已增訂得納入外部第三方專家學者組成調處會,以及將現行之備查規定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就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核准後,始得先行使用土地,並提高先行使用土地提存地價、租金之價金,對於私有地之地主將更有保障。

經濟部強調,本次修法就補辦環評、踐行原基法、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等,均有作通盤之考量及修正,已盡最大努力將大眾的期待注入修法草案當中,希望各界能夠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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