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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標準檢驗
機車輪胎製造日期逾6年 明年5/1起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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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今(2)日表示,政府去年6月已修訂公布CNS 4879「機車用輪胎」國家標準,明訂「機車用輪胎」使用年限,自明(107)年5月1日起並將查核新品「機車用輪胎」商品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標檢局於去年6月12日修訂公布CNS 4879「機車用輪胎」,規定超過製造日期6年之新輪胎不得安裝於機車(包括機踏車);同時建議輪胎使用期限為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並依實際使用狀況縮短使用期限。

依公路監理單位統計,截至106年6月,臺灣機車數量約1,371萬輛,機車輪胎不僅承受全車載重,更攸關車輛抓地、排水等性能,因此,輪胎的品質優劣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而考量輪胎主要為橡膠製品,橡膠材料會有老化問題,隨時間增長,輪胎品質可能有所變異,因此,本次修訂國家標準增列安裝及使用年限規定。

此外,標準檢驗局亦於今年7月3日辦理預告修正「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預定於明(107)年5月1日起查核新品「機車用輪胎」商品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後續將持續落實執行輪胎檢驗業務,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了保障行車安全,標準檢驗局也提醒消費者選用輪胎須注意事項,包括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新胎、識別輪胎製造日期(方法為胎邊烙印之4個數字,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西元年,例如1917代表西元2017年第19週)、確認胎面磨耗指示平臺(每個輪胎須在胎面主要溝槽內,沿外周上等距離設置3處以上之磨耗平臺,並在兩側胎肩部設置其指示之記號(例:△)。磨耗平臺距離溝底高度不小於0.8 mm)、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包括胎紋深度、胎壓等,若發現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等受損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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