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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標準檢驗
網路賣家注意!銷售網頁須揭示商品檢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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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網購族消費者權益,經濟部在上(11)月28日訂定「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規範「通訊交易之商品屬經公告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並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企業經營者應揭示其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希望降低網路商品不符合檢驗規定比率。

經濟部標檢局特別呼籲,網路賣家在網路販售商品時,如該商品屬於應施檢驗項目,應在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已完成檢驗程序之證明。標檢局也和網購平台業者合作,請其協助將未揭示商品檢驗資訊的商品網頁移除,以減少網路上不符合檢驗規定商品之流通。

標檢局提醒網路賣家,切勿隨意引用他人自印之檢驗標識,如為自行輸入之商品,不因商品上已標有他人之檢驗標識而免除自己應符合檢驗規定之義務,以免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商品檢驗法第60條逃避檢驗之規定。標檢局也同時呼籲消費者,應選購網頁中有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

為了加強宣導這項措施,標檢局將要求所屬各執行單位加強說明,也呼籲各平臺業者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注意此項訊息,並適時在相關網頁配合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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