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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產業與科技
行政院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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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經濟部所提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經濟部表示,回應社會各界對礦業法修法期待,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環境保護、保障原民權益、落實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刪除不合理條款、開採量管制及回饋機制等六大方向,期盼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及產業需求,促進礦業永續發展。

經濟部指出,在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自用之非營利採取礦物之權益;新礦業用地申請時及原核定礦業用地於礦業權展限時,應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及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

為加強管制措施,增列探礦及開採構想應敘明申請採取量、經濟效益評估與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明定於礦業執照載明礦業權有效年限及核准開採量。同時,因應市場供需及需求波動情形,增列主管機關可以視國內需求,彈性調整當次核定採取量。

另外為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礦業權者申請設定礦業權應依一定方式辦理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此外,礦業權者申請礦業用地核定,應依一定方式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並將礦業用地核定准駁結果資訊公開。

針對不合理條款,此次修法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也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此外,礦業權者與土地相關權利人對土地使用,原則上由當事人協議,或由主管機關調處,然而,為使國家因應緊急危難或影響重大公益情事時,可有效調整礦產資源的利用,因此,參考「專利法」第87條強制授權規定,明定雙方協議或調處不成時,主管機關可依申請,准予礦業權者給付一定對價於期間範圍內使用土地。

此外,為強化環境保護,修法內容對於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且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依其生產規模要求分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明定其效果及罰則規定;為符合當前環境保護政策,增列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的規定。

有關回饋機制部分,刪除現行核減礦業權費規定,並將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下限、費率區段酌予提高及調整,明定提撥礦產權利金一部分作為回饋措施經費。

經濟部表示,「礦業法」最近一次修正是在去年11月30日;另外,今年2月21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礦業法」第6條、第72條之1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在案。為回應社會的期待與建議,以及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變遷與資源開發技術的改善,因此提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提升礦業管理兼顧礦業開發後環境品質,促進經濟永續發展,以達保育與利用並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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