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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商業
經部新增2禮券履約保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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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商業
經部新增2禮券履約保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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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專營機制後 本次新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履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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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金融支付的多元發展趨勢,經濟部日前再公告新增「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的銀行」、「兼營電子支付機構」2種禮券履約保證方式,希望能協助中小企業,增加資金運用彈性,並保障消費者消費權益。

商業司說明,依據消保法發布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零售業者若發行禮券,其款項必須先經由銀行履保、銀行信託、同業互保、公會聯保,或是由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辦理履約保證;但在實務上,大型零售業大多採銀行履保或信託方式為之,至於小型企業則因成本考量,比較少用。

而在新增的「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的銀行」辦理的履約保證方式下,消費者刷卡買禮券時,銀行會等到消費者兌換商品後,再將款項撥付給業者,業者就不必再另行辦理履約保證或信託。

此外,在「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履約機制部分,則包含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其履約保證方式與今年9月經濟部公告新增「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履約保證方式相同,在特別法已有履約保證的規定,因此不必再重複進行履保,也在本次一併放寬規定。

商業司也強調,銀行在新履約方式中將擔任價金保管的中介者,一旦保管期間內業者發生破產、歇業等問題,無法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時,銀行將依消費者請求返還禮券款項,保障資金的安全性,並降低消費者購買禮券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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