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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產業與科技
政院拍板 未登記工廠就地輔導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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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28)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105年5月19日前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在2年內申請納管,並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另,105年5月20日後如新增未登記工廠則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經濟部指出,由於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地區有效期限將於明年6月2日屆滿,7,400餘家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經營。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仍是治標不治本,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的違章工廠,推估應登記未登記有3.8萬家,不予納管將無法保護環境,故擬定本次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以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

經濟部說明,本次修正草案包括「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及「合法經營」等幾大重點。在不准新增方面,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地方政府需在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執行方式,另經濟部會商跨部會擬定執行方案,以協助執行。

全面納管方面,105年5月19日前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在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需在施行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期間2年,最遲10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對於中高污染工廠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就地輔導方面,經完成改善環保及安全事項之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得在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並准予接水接電。

經濟部說明,輔導特定工廠合法經營將採三方式,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以及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等。

此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加重處罰 10-50 萬元,仍不改善者廢止特定工廠登記。另為鼓勵民眾檢舉違章工廠,本次特增訂吹哨子條款的檢舉獎勵規定。

經濟部強調,本次修法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策略採取分級處理,實質管理及輔導,以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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