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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投資
優化創投環境 投審會放寬僑外投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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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創投環境 投審會放寬僑外投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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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投審會今(3)日公告,修正僑外申請投資相關檢附文件,放寬跨國併購案件要件,另外針對外國發行人來臺募集與發行新臺幣普通債券業務,也放寬新臺幣出資種類。

依投審會公告,此次也修正放寬港澳法人授權書,可由當地政府、當地法院及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認證。

投審會表示,配合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增加外國公司發行新股予國內公司股東,交換取得國內公司已發行股份案件類型;放寬跨國併購案件,如以現金為對價者及未因此併購行為取得國內公司股權者,免附跨國併購聲明書;另外,若跨國併購聲明書本公司與進行併購的國內事業屬同一集團,則僅需檢附併購雙方財務報告,無須檢附專家合理性意見書。

此外,投審會也配合金管會公告,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除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外,增列投資人在我國募集與發行專業板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所募集的新臺幣,作為新臺幣出資來源。

投審會這次並增列3項申請事項,包含「投資A人消滅清算解散,剩餘國內B公司股權分配給股東投資人C」;「投資人A公司以國內B公司股權以實物盈餘分配方式分配給投資人A之股東投資人C」及「投資人變更國籍」等申請投資計畫變更項目。

點我查閱「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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