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
Loading
即時新聞
2020.02.25 標準檢驗
太陽眼鏡國家標準新制實施 3/1起未符規定不得販售
分享至: 
2020.02.25 標準檢驗
太陽眼鏡國家標準新制實施 3/1起未符規定不得販售
分享至: 
縮小字級 放大字級

為提升太陽眼鏡品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6年修訂太陽眼鏡國家標準。標檢局今(25)日呼籲太陽眼鏡業者應於今年3月1日前依新版檢驗標準試驗,並簽署符合性聲明書,才能在國內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自97年4月15日起將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應施檢驗範圍包括「太陽眼鏡成品」及「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

標準檢驗局說明,CNS 15067新版檢驗標準參照ISO 12312-1及ISO 12311國際標準主要修訂檢驗項目為「透光率」、「光譜透光率(475nm~650nm)」、「光信號偵測」、「穿透平面角度及偏光效率」、「折射能力」及「結構、濾光鏡材料及表面品質」。

考量新版檢驗標準提升太陽眼鏡品質要求,標準檢驗局已於去(108)年5月13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的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前檢驗規定自109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修正後新版檢驗標準檢測,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始完成檢驗程序,才可於實施日後上市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商品應符合「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始可進入市場;另外,對於市場上流通的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若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太陽眼鏡商品時,應注意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完整的太陽眼鏡,並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此外,也可參考濾光鏡分類及說明,依據用途選擇適合佩帶的濾光鏡。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例如開車時,請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或標示的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鏡框材質避免選擇鎳金屬,以免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皮膚過敏問題。清潔太陽眼鏡時,應避免使用不適用之保養及清潔用品,以免損及太陽眼鏡。

facebook ig line youtub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