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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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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於今(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本次修法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臺灣,同時納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

 

經濟部表示,臺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的一環,是國際大廠信賴合作的夥伴,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因此經濟部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今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明(113)年度起應達15%,但明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投資抵減(金額同樣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四、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強調,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的規模及名詞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

 

經濟部說明,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會在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將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此外,外界所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後續子辦法及相關書表文件訂定完竣後,經濟部並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本修正案政策措施,以協助產業界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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