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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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論
2015.03.31

持續推動貨貿談判並作好溝通工作 / 卓士昭

貨品貿易工作小組第10次工作會議今天於北京展開,預計將進行3天。雙方除了將繼續討論兩岸貨品貿易市場開放項目外,也同時針對陸韓FTA協商內容交換意見。有人會問為何兩岸監督條例都還沒審查通過,政府卻還繼續推動貨貿協議?這樣合理嗎?事實上,貨貿協議關乎台灣產業競爭力,積極洽簽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如此安排也符合台灣整體利益。這可以從下列4點來說明。 首先,貨貿協議的正當性來自ECFA。99年8月17日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其中,第3條第1款條文規定「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因此,經濟部依據上述規定,在100年2月22日的ECFA經合會第1次例會中宣布啟動貨貿談判,自ECFA早收清單完成後,雙方經過前面9次的工作會議階層的協商,循序漸進、逐項討論,目前已進入第10次協商,距離上次已有半年之久。 其次,國際經濟局勢變化快速,世界各國均在加速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據各方面透露出的消息,「跨太平洋貿易夥伴協定」(TPP)可能在今年夏天完成談判,我國目前也正

2015.03.31
2015.03.27

台灣的產業政策在哪裡 / 吳明機

台灣產業的發展,政府一直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像是從1991年實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始,重點獎勵資訊、通訊等十大新興工業,2000年轉以精密電子元件、精密機械設備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為主,2010年以來推動知識經濟,並以產業創新條例重點支持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智慧型產業及十大重點服務業等等,這些產業政策的選擇,都是順應國際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產業發展現況而推動的重大產業政策。 然而當2009年受到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後,我國製造業成長動能減緩、服務業成長弱化,產業結構面臨發展瓶頸,加上面對全球化的經貿競爭浪潮、區域經濟的整合,若無法以國際化的思維、適時調整相關產業發展政策,則我國產業在全球上的發展必定受到限制。 有人認為當今台灣只有對外洽簽區域協定的開放政策,而缺乏引導國內脫胎換骨的產業政策。我們必須認清的事實是,產業政策一直存在,而產業升級與轉型非一朝一夕可轉變,也不是口號喊一喊就可以成功。過去挑選產業並透過租稅政策工具協助產業進行自動化升級、人才培訓、加強研發等等,都需要至少三至五年時間才能顯現其效果,政府的引導力量如果只靠每年少數的研發補助金額,實在難以雨露均霑帶動廣大的中小

2015.03.27
2015.03.25

用水正義 由徵收耗水費開始 / 楊偉甫

去年10月起全臺水情不佳,遭遇67年來最嚴重乾旱,為度過此難關,經濟部從去年11月27日開始,針對部分地區等實施第一解段夜間減壓供水,為不影響民生與工業用水,並採取停灌措施,目前已停灌面積超過4萬3千公頃,由於旱情持續惡化,2月26日起,對新北市林口及板新地區、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北彰化、台南市及高雄市等實施第二階段限水措施,目前民生大用水戶減供20%、工業用戶減供7.5%。過程中,農民犧牲了收成與大用水戶忍受限水,希望在不影響產業生產及民眾生活下,降低衝擊。 過去20年,經濟部積極推動節水工作,每人每日用水量從85年291公升降至目前268公升、馬桶與洗衣機等省水器材的市佔率也從96年68.5%及14.5%提升到86.8%及72.5%,工業用水回收率從92年的47.7%提升到目前69.8%、自來水漏水率也從92年北水處26.7%及台水23.78%降至目前的16.72%及18.4%。但台灣要邁向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240公升、工業用水回收率高於80%、全面使用省水器材、漏水率低於10%的節水型社會,政府需要有新做法。 目前經濟部已規劃新的水資源政策,透過清淤、水

2015.03.25
2015.03.24

突破兩岸經貿與區域整合困境的挑戰與契機 / 李淳

2014年底選舉結果改變了國內政治版圖,而2016亦有總統大選。很多人都擔心2015將是選舉考量重於一切的一年,因此兩岸與其他經貿自由化的工作,原地踏步已是最好的局面。 但是放眼未來一年,陸韓自貿協定(FTA)已完成草案,年底生效應很合理。美國歐巴馬政府若處理得當,也可能在2015下半年完成「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談判。東協十加六(RCEP)協定雖不被看好,卻也預計在2015年底完成談判。這二個旗艦型區域整合集團都可能從第2016下半年開始,接受第二梯次的報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原地踏步就等於向後倒退。 但要如何向前邁進?眾所週知,在國際政經現實下,台灣要加入這些經貿整合賽局,很難迴避「北京防線」。過去政府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的目標之一,就是創造出條件能擺脫北京防線。不過兩岸經貿正常化本身具有政治與社會的風險與成本,而且自從太陽花學運後,社會感覺這個成本大於加入區域整合的利益。這個問題不解決,想快步追上各國腳步將很困難。也就是說,台灣內部必須重新檢視兩岸及區域經濟整合的意義與影響,並重新尋找新的可行路線。其中二個可能的關鍵,一是加速完成加入TPP的準備,一是重建

2015.03.24
2015.03.17

SOP 的價值與迷思 / 阮劍安

最近有三個字SOP常在新聞上被提及,這三個字從管理上常被封為圭臬,在某些層次上,經過動態的長時間修正優化後,有機會成為Best Practice(最佳實務作業)。 實務上,在確保品質的本身,往往希望藉由SOP保持品質的穩定度,同時間,從時效的角度上,正確完成最關鍵的作業順序、不要紛亂,不論服務業或製造業都需要將大量的作業SOP化,一旦SOP化之後,所謂的「S&P」就建立,即標準 (Standard)、程序(Procedure)。 往往有個迷思,SOP極致化之後,執行者本身的價值為何?如果學習鋼琴演奏可以SOP,那每個人可以成為郎朗嗎?如果金融投資可以有SOP,那每個人可以成為巴菲特嗎?如果每個企業經營的策略規劃可以有SOP,那可以成為如蘋果公司一樣偉大嗎? 如果以上答案都不是,那麼SOP存在的意義、以及被奉為管理圭臬的意義又是什麼?這就好像人資實務中的360度行為評估一樣,有其適用的範疇及效能限制。 個人認為, 1. SOP可降低作業錯誤率,但不保證作業時效會加快。 2. SOP可降低因不同執行者的差異而造成的品質變動。 3

2015.03.17
2015.03.14

「能源新願」已是現在進行式/林全能

發生福島核災至今已屆4年,關心核能議題的民眾再度走上街頭,提出「能源新願」等訴求。然而回顧過去這4年來,政府對核能安全的用心與努力實已凌駕世界許多國家之上,讓核能的使用安全沒有妥協與模糊的空間。此外,遊行民眾提出的「能源新願」要求,政府在歷經103年啟動之全國能源會議及廣邀民眾共同獻策後,再度重申綠能與積極節能是政府持續推動不懈怠的政策主軸之一。 回顧本次全國能源會議,就是在回應103年「核四安檢後封存,未來商轉與否交由公投決定」後的能源新情勢,我們以「未來電力哪裡來?」為主題,藉由公開、透明、多元參與的會議平台,傾聽各界對電力供給面、需求面、環境面的聲音。在歷經4個多月的理性討論後,雖有部分議題仍無法形成共識,但獲得158項共同意見,凝聚許多對臺灣未來電力發展的共識,包括此次遊行民眾訴求的能源新願方向。 針對環團所關心的節能政策,全國能源會議已達成60項共同意見,將在現有節能基礎下,透過技術研發、示範運用、獎勵補助、產業發展、查核輔導,教育宣導、強制性規範與標準等七大策略,持續推動工業、住宅、服務業、運輸與農業部門節能措施等,並在考量兼顧經濟發展、技術可行、社會可接受、符

2015.03.14
2015.03.14

履行世代正義 妥善處理核廢料 / 李肖宗

自從民國67年核能一廠啟用運轉以來,核能發電在台灣已歷經36年有餘,連同在醫療、科研、工業、農業等其他核能和平利用領域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料,這些廢料已累積有相當可觀的數量。不管國人贊不贊成繼續發展核能發電,應正視已產生的核廢料必須迫切與妥善處理的事實,而不能把這個難題留給後代子孫去解決。 美國在2009年時,歐巴馬政府終止了內華達州Yucca Mountain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後能源部成立了藍帶委員會 (BRC on America’s Nuclear Future),就美國用過核燃料的管理政策提出檢討;能源部隨後接受了BRC的報告,於2013年1月發布「用過核燃料暨高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與處置策略」。BRC的報告有8項建言,頭兩項就是「以一個新的、同意為基礎的步驟(consent-based approach)來進行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工作」及「成立一個新的核廢料專責機構並給予足夠的授權與資源以期成功履行其任務」。

2015.03.14
2015.03.13

「公司獲利分享員工」強制入法 有助國內薪資結構 / 江文若

近年來,國內薪資水準停滯,實質薪資下降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究其原因主要受到97年全球金融風暴所引起的整體性經濟衰退影響,加上後續全球經貿情勢復甦疲軟,使得我國經濟成長受限,無法帶動多數公司利潤成長。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3年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相較於93年減少3.18%。有鑒於勞動市場環境惡化及目前社會關切薪資及就業問題,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希望藉由員工酬勞分配等具體措施,改善國內薪資結構、提高留才可能性。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員工分紅應列為公司薪資費用,而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以避免影響股東權益,這也就是員工分紅費用化之精神。但現行公司法第235條係規範公司盈餘分配,為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實施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刪除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規定。 為降低企業無法以盈餘分配給予員工分紅所造成之衝擊,立法委員羅淑蕾提案將原擬刪除之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規定,改列於公司法第235條之1,並增加以公司當年度獲利作為分派基準,以及保有發行股票或現金酬勞之彈性。針對羅委員的修正建

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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